「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義雄
江義雄
侯彩鳳
侯彩鳳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林德福
林德福
蔡正元
蔡正元
鍾紹和
鍾紹和
劉盛良
劉盛良
朱鳳芝
朱鳳芝
蔣孝嚴
蔣孝嚴
張慶忠
張慶忠
蔡錦隆
蔡錦隆
徐耀昌
徐耀昌
陳淑慧
陳淑慧
邱毅
邱毅
孔文吉
孔文吉
馬文君
馬文君
廖婉汝
廖婉汝
林滄敏
林滄敏
林炳坤
林炳坤
趙麗雲
趙麗雲
潘維剛
潘維剛
鄭金玲
鄭金玲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九條之一 依本法支付之各項保險給付,經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檢具完整之相關書件資料申請後,保險人應自收件日起一個月內給付之;如逾期給付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法定利息。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勞工保險條例對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於其繳納保險費規定須繳交滯納金,然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對保險人之給付遲延卻無法要求遲延利息,顯有不公,除違法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之意旨外,亦有違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及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保障勞工權益之基本精神。爰此,參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二條,及考量勞工保險業務龐大,有時尚須派員實地訪查,調閱相關資料耗費時日,保險人應於一個月內給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