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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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地政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之一 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申報受理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機構、團體辦理。 前二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或利用。 第一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建立並提供正常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以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爰增列第一項規定。 三、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原則由主管機關負責,惟為賦予民間機構、團體得辦理之法源,第二項爰明定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機構、團體辦理。 四、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內容,包括價格及相關屬性資料,為保障個人隱私權,在提供查詢利用方面,於符合法律規範及保障當事人隱私之前提下,以去除識別化方式提供各界參考。第三項爰明定登錄之資訊得提供查詢或利用。 五、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第一項有關登錄資訊之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爰於第四項明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一條之一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地政士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之處罰規定,並採按次處罰方式,以落實不動產交易資訊公開透明化。
第五十二條 (刪除) 第五十二條 依前三條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罰鍰未依限繳納,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即可,不須於此重複規定,爰予刪除。
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等規定,並考量修法後施行日期之銜接,爰增訂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