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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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於禁止臨時停車之道路區段停車上客,或其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項第四款規定,於計程車乘客亦適用之。 |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
一、根據台北市交通大隊統計,像這樣「未依規定停靠」的車禍事故,多達2500件,顯見計程車危險停靠已成一般道路車禍的肇事主因。
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計程車定點招呼制度,是以針對現行汽車行駛規定部分,明訂不得於禁止臨時停車道路區段(紅線區段、斑馬線、網狀區等)停車上客,以避免計程車於車流量大的道路區段臨時變換車道,造成後車閃避不及而發生車禍之可能。
三、新增第三項,對於乘客於不得停靠車輛之區段任意攔車,亦應有相同處罰之規定,以建立國人顧慮他人行車安全之觀念,並從根本減少危險駕駛之誘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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