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余政道
余政道
柯建銘
柯建銘
林岱樺
林岱樺
黃仁杼
黃仁杼
田秋堇
田秋堇
郭榮宗
郭榮宗
黃淑英
黃淑英
蔡煌瑯
蔡煌瑯
陳亭妃
陳亭妃
翁金珠
翁金珠
許添財
許添財
彭紹瑾
彭紹瑾
劉建國
劉建國
陳節如
陳節如
涂醒哲
涂醒哲
林淑芬
林淑芬
陳瑩
陳瑩
薛凌
薛凌
高志鵬
高志鵬
葉宜津
葉宜津
王幸男
王幸男
賴坤成
賴坤成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於禁止臨時停車之道路區段停車上客,或其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項第四款規定,於計程車乘客亦適用之。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一、根據台北市交通大隊統計,像這樣「未依規定停靠」的車禍事故,多達2500件,顯見計程車危險停靠已成一般道路車禍的肇事主因。 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計程車定點招呼制度,是以針對現行汽車行駛規定部分,明訂不得於禁止臨時停車道路區段(紅線區段、斑馬線、網狀區等)停車上客,以避免計程車於車流量大的道路區段臨時變換車道,造成後車閃避不及而發生車禍之可能。 三、新增第三項,對於乘客於不得停靠車輛之區段任意攔車,亦應有相同處罰之規定,以建立國人顧慮他人行車安全之觀念,並從根本減少危險駕駛之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