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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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增加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六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增加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長期以來農家所得偏低,農家平均每戶所得由2006年每戶94萬1160元逐年下滑至2009年87萬2668元,農家所得由約為非農家所得比八成下降至七成六;依主計處98年度家庭收支調查統計,依農家與非農家每人可支配所得按所得收入五等分來看,超過六成的農民所得分布在最低的二組,農家明顯處於社會經濟地位弱勢。
二、近十年內政部核定之最低生活費標準成倍數成長,99年台灣省最低生活費為9829元,為老農津貼的1.63倍;且近年生活物價指數不斷攀高,基於老農津貼為老年農民基本經濟安全生活之保障,適度調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金額實有必要。
三、近年農業生產成本逐年增加,以農民從事農作生產所需的肥料、種苗、工資等生產費用類指數來看都呈現上漲趨勢,生產費用指數由2007年的108.48上升至2010年的122.16,漲幅13.68%。農業生產成本不斷增加,但農民所得卻逐年下滑,適度提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以提高農家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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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但本條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後修正增加之津貼所需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 第六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但本條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增加津貼新臺幣一千元所需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
明定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後修法所增加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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