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柯建銘
柯建銘
蔡煌瑯
蔡煌瑯
翁金珠
翁金珠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政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之一 地政士應於受託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實際交易資訊之登錄。 前項登錄實際交易資訊,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機構、團體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提供利用或查詢,並得收取費用。 第一、二項登錄資訊之內容,及第三項提供資訊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建立並提供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以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並做為不動產稅制公平合理化之基礎資料庫,地政士應將其受託買賣案件限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所屬機關、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委辦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並提供民間買賣、抵押、投資、學術研究及政府施政之參考,爰增列本條規定。 三、登錄成交案件資訊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惟為賦予地方機關(例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機構、團體得辦理之法源,第二項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機構、團體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四、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有關登錄資訊內容、提供查詢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爰於第三項明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一條之一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登錄不實、逾期未登錄或逾期登錄成交案件資訊之處罰規定。
第五十二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依前三條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配合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酌修文字。
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增訂及修正條文,明定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