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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未與新唐人亞太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續訂租用衛星網路業務契約,是否違反電信法不得差別待遇之相關規定」案,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請排入議程,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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