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第十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施行。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配合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施行之日期,爰修正本規程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