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四條附表一「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二「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及第五條附表三「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文化行政、新聞、審計、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機械工程、資訊處理類科部分)、附表四「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社會行政、圖書資訊管理、土木工程、景觀類科部分),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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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