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辦法」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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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辦法第四條、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申請減領保險給付一年以一次為限,減領期間至少一年;每月減領金額應相同。 第四條 申請減領保險給付一年以一次為限,減領期間至少一年;每月減領金額應相同,減領金額最低為新台幣一百元,並以百元為單位。
一、國民年金保險給付金額係計算至新臺幣元為止,而非計算至百元,例如,某甲計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一年,老年年金給付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給,其金額為每月新臺幣三千一百一十二元,如依同項第二款規定計給,其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二十五元。倘民眾為請領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受限於現行第四條規定減領金額最低為新臺幣一百元,並以百元為單位之規定,將無法滿足民眾需求。 二、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保險人得申請減領保險給付;其申請,一年以一次為限。前項減領保險給付之期間至少一年,一經申請減領,不得請求補發;……。」民眾依上開規定得申請減領,惟現行第四條規定限於減領百元。為增加對於弱勢民眾之保障,避免民眾因領取國民年金保險給付而列計年所得或收入,影響其請領相關救助、津貼及補助之權利,爰刪除「減領金額最低為新台幣一百元,並以百元為單位」等文字,使國民年金保險給付之減領金額更具彈性,亦更合於本法第二十五條之立法意旨。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爰增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