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四十三條及第六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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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四十三條、第六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資料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圖書、報刊之徵集、閱覽及管理。 二、關於法令規章、解釋、判例、法律問題研討紀錄及其他法規資料之徵集、分析、分送及管理。 三、關於檢察書類及相關資料之蒐集及編輯印行。 四、卷宗之編號、建檔及保管運用。 五、刑事案件資料彙集、處理、查核與辦案書類之縮影管理及查詢。 六、其他有關資料之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四十三條 資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圖書、報刊之徵集、閱覽及管理。 二、關於法令規章、解釋、判例、法律問題研討紀錄及其他法規資料之徵集、分析、分送及管理。 三、關於檢察書類及相關資料之蒐集及編輯印行事項。 四、卷宗之編號、建檔及保管運用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資料之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目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關於刑事案件資料彙集、處理、查核及辦案書類之縮影管理以及查詢事項,係由資料科負責辦理,為使名實相符,爰增訂第五款,至於現行規定第五款,款次順移為第六款;其餘酌為文字調整。
第六十條 資訊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檢察業務資訊系統之推動、協調、發展計畫研議及核轉。 二、檢察業務資訊應用軟體之開發、測試、執行與推廣。 三、對於所屬機關發展資訊作業之輔導。 四、檢察業務資訊系統標準作業規範之研訂。 五、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六、關於資訊設備與週邊設備之管理、操作及維護。 七、關於刑事案件電子資料之建置、處理、應用及查核。 八、對於所屬機關資訊系統使用之督導及效率查核。 九、關於資訊設備硬體、軟體租購之技術輔導及研議。 十、關於資訊作業安全維護。 十一、其他有關資訊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各款所列事項,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法務部統籌規劃。 第六十條 資訊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檢察業務資訊系統之推動、協調、發展計畫研議及核轉事項。 二、檢察業務資訊應用軟體之開發、測試、執行與推廣事項。 三、對於所屬機關發展資訊作業之輔導事項。 四、檢察業務資訊系統標準作業規範之研訂事項。 五、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六、關於電子計算機與週邊設備之管理、操作及維護事項。 七、關於刑事案件資料彙集、處理、查核及辦案書類之縮影管理以及查詢事項。 八、對於所屬機關資訊系統使用之督導及效率查核事項。 九、關於電子計算機硬體、軟體設備租購之技術輔導及研議事項。 十、關於資訊作業安全維護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資訊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各款所列事項,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法務部統籌規劃。
一、為配合本處務規程第四十三條上開修正,並賦與資訊室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管理刑事案件電子資料之職掌,爰修正第一項第七款。 二、法務部處務規程第十二條明定,「資訊」系統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管理,為法務部資訊處之主要業務,故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資訊室之職掌應配合前開規定調整,以符潮流,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第九款。 三、另酌為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