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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修正發布之「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申報運送聯單應檢具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及第九條第一項有關運送過程應攜帶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定自100年10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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