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十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一百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第五條之修正,修正其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