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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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第二條、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檢疫費用,其項目如下: 一、預防接種、瘧疾預防藥品費、阿米巴性痢疾藥品費。 二、證照費: (一)國際預防接種證明書費。 (二)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費。 (三)屍體出境准許證明書費。 三、衛生檢疫費:船舶衛生檢疫費。 四、消毒費: (一)船舶除鼠滅蟲消毒費。 (二)貨櫃蒸燻消毒費。 (三)進口貨物消毒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之費用,其徵收對象為申請辦理國際預防接種、瘧疾預防藥品、阿米巴性痢疾藥品或屍體出境准許事項者。但阿米巴性痢疾藥品費之徵收對象以非本國籍者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費用,其徵收對象為入出國(境)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代理人。 前二項之徵收對象於申辦時,持中央主管機關所屬疾病管制局(以下稱疾病管制局)開立之繳款書,向國庫或國庫代理銀行繳納。但符合國庫法第五條之規定,得以現金向疾病管制局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醫療機構繳納。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檢疫費用如下: 一、預防接種費、瘧疾預防藥品費。 二、證照費: (一)國際預防接種證明書費。 (二)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費。 (三)屍體出境准許證明書費。 三、衛生檢疫費:船舶衛生檢疫費。 四、消毒費: (一)船舶除鼠滅蟲消毒費。 (二)貨櫃蒸燻消毒費。 (三)進口貨物消毒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之費用,其徵收對象為申請辦理國際預防接種、瘧疾預防藥品或屍體出境准許事項者。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費用,其徵收對象為入出國(境)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代理人。 前二項之徵收對象於申辦時,持中央主管機關所屬疾病管制局(以下稱疾病管制局)開立之繳款書,向國庫或國庫代理銀行繳納。但符合國庫法第五條之規定,得以現金向疾病管制局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醫療機構繳納。
一、按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略以: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實施之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其措施包括:對自感染區入境、傳染病病人,採行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之措施。故主管機關提供治療藥品之必要措施,得向使用者徵收費用。 二、按阿米巴性痢疾藥品,係經主管機關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規定專案進口之藥品。 三、為提供非本國籍者阿米巴性痢疾藥品,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增訂阿米巴性痢疾藥品費。惟本國人使用阿米巴性痢疾藥品,維持免收費方式。 四、第三項、第四項未修正。
第四條 預防接種,收費如下: 一、黃熱病疫苗接種:每劑收取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二、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疫苗接種:每劑收取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瘧疾預防藥品費,指美爾奎寧(mefloquine)或阿托奎酮與氯胍混合製劑(atovaquone+proguanil)藥品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美爾奎寧:每錠收取藥品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二十元。 二、阿托奎酮與氯胍混合製劑:每錠收取藥品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二十元。 阿米巴性痢疾藥品費,指艾德奎諾或巴龍黴素藥品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艾德奎諾(iodoquinol):每錠收取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三元。 二、巴龍黴素(paromomycin):每錠收取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四元。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疫苗與藥品採購成本及收費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第四條 預防接種費,指黃熱病及流行性腦脊髓膜炎預防接種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黃熱病:每劑疫苗採購成本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二、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每劑疫苗採購成本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瘧疾預防藥品費,指美爾奎寧(mefloquine)或阿托奎酮與氯胍混合製劑(atovaquone+proguanil)藥品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美爾奎寧:每錠藥品採購成本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二十元。 二、阿托奎酮與氯胍混合製劑:每錠藥品採購成本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二十元。 前二項之疫苗與藥品採購成本及收費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阿米巴性痢疾藥品費及其收費基準。 三、配合第三項增訂,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