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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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該次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五日內,以下列方式之一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團體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一、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填具申請試題疑義相關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 二、以書面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以限時掛號專函(郵戳為憑)提出。 前項試題疑義申請表應檢附入場證影本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地址、聯絡電話。 二、應試科目、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試題疑義受理期限、申請表格式及應載明事項、網路申請試題疑義方式及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格式、大小,均應登載於各該考試之應考須知。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 第二條 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該次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三日內(郵戳為憑),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團體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前項試題疑義申請表應檢附入場證影本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地址、聯絡電話。 二、應試科目、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試題疑義受理期限、申請表格式及應載明事項均應登載於各該考試之應考須知。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
一、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自一百年六月二十五日舉行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等考試起,各項國家考試試題疑義申請增加線上申請方式,爰就線上申請試題疑義之途徑及應上傳佐證資料予以規範,並對於佐證資料電子檔格式、大小及試題疑義申請作業等節,明定詳載於各該考試應考須知,俾使應考人知所遵循。
三、另有應考人反映現行試題疑義申請期限三天過短,乃一併將申請期間由三天延長至五天。
四、本條所稱試題,於測驗式試題係包含題幹及答案選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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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測驗式試題或答案之疑義經確認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試題及公布之答案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 二、試題有瑕疵但不影響原正確答案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 三、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錯誤時,依更正之答案重新評閱。 四、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時,該題一律給分。 | 第四條 測驗式試題或答案之疑義經確認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試題、答案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 二、試題有瑕疵但不影響原正確答案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 三、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錯誤時,依更正之答案重新評閱。 四、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時,該題一律給分。 |
依據本辦法第二條所稱測驗式試題定義並對照本條第三款規定,就第一款作文字修正,以使試題疑義之處理更臻周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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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檢覈筆試及檢定考試之試題疑義處理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一、本條刪除。 二、檢覈筆試及檢定考試業已停辦,本項規定已無存在必要,予以刪除。 |
|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條次變更,餘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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