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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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外國學生就學應繳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前條規定入學者及經駐外館處推薦來臺就學之外交部臺灣獎學金受獎學生,依就讀學校所定本國生收費基準。 二、依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入學者,依協議規定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之外國學生,由其就讀學校擬訂收費基準,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並不得低於同級私立學校收費基準。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入學之學生,該教育階段應繳之費用,仍依原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 外國學生就學應繳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前條規定入學者,依就讀學校收費標準。 二、依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入學者,依協議規定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之外國學生,由其就讀學校擬訂收費基準,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並不得低於同級私立學校收費基準。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入學之學生,該教育階段應繳之費用,仍依原規定辦理。 |
一、考量外交部之臺灣獎學金受獎學生經濟情形,以及獎學金係由外交部提供,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列經駐外館處推薦來臺就學之外交部臺灣獎學金受獎學生,得依就讀學校所定本國生收費基準;其餘各款未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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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二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八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二月一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第二十條之修正,修正其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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