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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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其他動物用生物藥品每批檢驗費、查驗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豬瘟血清: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二、細菌性血清:新臺幣七千元。 三、其他抗病毒性血清:新臺幣六千元。 四、細菌性菌苗:新臺幣五千元。 五、非經濟動物疫(菌)苗:新臺幣八千元。 六、石斑魚虹彩病毒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九萬一千元。 七、其他病毒性疫苗: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 第九條 其他動物用生物藥品每批檢驗費、查驗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豬瘟血清: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二、其他抗病毒性血清:新臺幣六千元。 三、細菌性血清:新臺幣七千元。 四、細菌性菌苗:新臺幣五千元。 五、非經濟動物疫(菌)苗:新臺幣八千元。 六、其他病毒性疫苗: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
一、為使血清類分類較為明確,爰將第二款及第三款款次調整。
二、為配合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增列第八十六節有關石斑魚虹彩病毒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該石斑魚虹彩病毒不活化疫苗檢驗時,收取規費之基準,爰於第六款增列,以下款次順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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