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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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就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抵繳其積欠者,應依下列順序抵繳: 一、同一稅目之欠稅。 二、同一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三、同級政府其他稅目之欠稅。 四、同級政府其他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五、其他各項稅目之欠稅及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已逾限繳日期,而於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申請復查期間,尚未依法申請復查者,應俟其期間屆滿後,確未申請復查,再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退稅抵欠。 第八條 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就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抵繳其積欠者,應依下列順序抵繳: 一、同一稅目之欠稅。 二、同一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三、同級政府其他稅目之欠稅。 四、同級政府其他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五、其他各項稅目之欠稅及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已逾限繳日期,而於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申請復查期間,尚未依法申請復查者,應俟其期間屆滿後,確未申請復查,再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退稅抵欠。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一百年五月十一日修正公布本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倘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按有無受送達繳款書而分別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所定申請復查期間申請復查,且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後為復查決定,爰修正第二項明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已逾限繳日期,稅捐稽徵機關應俟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申請復查期間屆滿後,確未申請復查,再辦理退稅抵欠。
第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時,應將下列證明文件連同復查申請書送交稅捐稽徵機關: 一、受送達繳款書或已繳納稅捐者,為原繳款書或繳納收據影本。 二、前款以外情形者,為核定稅額通知書。 前項復查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代理人證明文件。 二、原處分機關。 三、復查申請事項。 四、申請復查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繕本或影本。 六、受理復查機關。 七、年、月、日。 第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時,應將原繳款書或其繳納收據影本連同復查申請書送交稅捐稽徵機關。 前項復查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代理人證明文件。 二、原處分機關。 三、復查申請事項。 四、申請復查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繕本或影本。 六、受理復查機關。 七、年、月、日。
一、依一百年五月十一日修正公布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未受送達繳款書而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之納稅義務人,如已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則其申請復查時應檢附之文件,應為繳款書或繳納收據影本。爰修正第一項明定受送達繳款書或已繳納稅捐者,申請復查時,應以原繳款書或繳納收據影本為證明文件,並移列至第一款。 二、納稅義務人因核定稅額通知單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而未受送達繳款書者及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未受送達繳款書而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者,分別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申請復查時應檢附之文件,應為核定稅額通知書;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以公告取代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公同共有人申請復查時,該公同共有人已非有無不明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作為申請復查之證明文件,爰增訂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前款以外情形者申請復查時,應以核定稅額通知書為證明文件。 三、配合法制作業規定,第二項標點符號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