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稱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明定法源依據。 |
| 第二條 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為中央勞工主管機關。
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專案辦理技能檢定。 |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為中央勞工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技能檢定機關得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辦理專案辦理技能檢定,本辦法所訂專案辦理技能檢定未規定事項,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等技能檢定法規規定。 |
| 第三條 本辦法所定專案辦理技能檢定適用之職類及級別,為氣體燃料導管配管職類乙級及丙級。 |
明定本辦法專案辦理技能檢定適用之職類、級別。 |
| 第四條 年滿十五歲或國中畢業者,得參加丙級專案辦理技能檢定。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參加乙級專案辦理技能檢定:
一、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二、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
三、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二年制及三年制專科、技術學院、大學之在校或同等學力證明。
四、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五、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六、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上。
七、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八、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九、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二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十、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十一、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在校最高年級。
十二、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十三、本法施行前,受聘僱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之安全技術員或受聘僱於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之專任技術人員,並檢具勞工保險證明。 |
一、明定參加專案辦理之技能檢定資格。
二、丙級技能檢定需年滿十五歲或國中畢業。
三、乙級技能檢定除參酌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七條所列各款規定資格者外,另依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用天然氣事業已聘僱之安全技術員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已聘僱之專任技術人員,並檢具勞工保險證明者,亦得申請。 |
| 第五條 本辦法所定專案辦理技能檢定,自本法施行後五年內,應專案辦理乙級及丙級技能檢定五次。 |
為配合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五年之過渡期間,爰明定專案辦理技能檢定之次數。 |
|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辦法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