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如下: 一、颱風: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辦公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三)依據土石流警戒區預報或實際觀測,達各地所定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且有致災之虞時。 (四)風力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有影響通行、辦公上課安全或致災之虞時。 (五)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弱,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但須繼續停止辦公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時。 二、水災: (一)符合前款第二  目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降雨致土石流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通行困難、地形變化發生危險或有致災之虞時。 三、地震: (一)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因受地震影響致已達全倒、半倒之基準或有倒塌危險之虞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基準,因受地震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有影響通行、辦公上課安全或致災之虞時。 四、其他災害:地區因其他天然災害致交通、電力供應中斷或通行困難,明顯有影響通行、辦公上課安全或致災之虞時。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如下: 一、颱風: (一)依據氣象預報 ,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辦公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三)依據土石流警 戒區預報或實際觀測,達各地所定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且有致災之虞時。 (四)風力未達第一 目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或有致災之虞時。 (五)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弱,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但須繼續停止辦公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時。 二、水災: (一)符合前款第二目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或土石流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無法通行、通行困難,或因地形變化確有危險之虞時。 三、地震: (一)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已達全倒、半倒之基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基準,因受地震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或有致災之虞時。 四、其他災害:地區因其他天然災害致交通、電力供應中斷或通行困難等,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時。
一、為使第三款具統整性,並釐明第一目之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應與地震有因果關係,爰配合第二目體例酌修第一目文字,俾求文義明確、體例一致。 二、另為因應氣候變遷多元,致災成因之不確定因素相對提高,除可能影響通行、辦公上課安全,亦可能有致災之虞,爰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款第二目及第四款配合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