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執行下列事項所為之處罰: 一、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 二、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因而查獲下列違法事項: (一)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未經許可輸入石油。 (二)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銷售非依法輸入或非依法在國內所煉製之石油。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輸入或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執行下列事項所為之處罰: 一、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 二、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因而查獲下列違法事項: (一)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未經許可輸入石油。 (二)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供應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予明知或可得而知未依法設置之加油站、加氣站或自用加儲油(氣)設施。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銷售非依法輸入或非依法在國內所煉製之石油。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輸入或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
一、依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之石油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於第二款增訂有關取締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供應石油製品予未依本法設置加油、加氣站而經營加油、加氣業務,或未依本法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或未依法登記而經營液化石油氣經銷、分裝或零售業務之執行協助事項,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因現行條文第二款第二目內容,已納至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範,爰刪除之;並酌修第一款文字。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因第二目業已刪除,爰為目次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