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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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醫療機構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相關設施時,應擬訂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一、醫用直線加速器。 二、含鈷六十放射性物質之遠隔治療機。 三、含放射性物質之遙控後荷式近接治療設備。 四、電腦斷層治療機。 五、電腦刀。 六、加馬刀。 七、乳房X光攝影儀。 八、診斷用電腦斷層掃描儀。 九、核醫用電腦斷層掃描儀。 十、電腦斷層模擬定位掃描儀。 十一、X光模擬定位儀。 第二條 醫療機構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相關設施時,應擬訂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一、醫用直線加速器。 二、含鈷六十放射性物質之遠隔治療機。 三、含放射性物質之遙控後荷式近接治療設備。 四、電腦斷層治療機。 五、電腦刀。 六、加馬刀。 七、乳房X光攝影儀。
一、依據二○○六年美國NCRP一○六號報告,電腦斷層掃描檢查所造成之民眾劑量,占所有輻射相關檢查的百分之四十九,是所有放射診斷檢查中劑量最高的檢查,且考量國內每年接受電腦斷層掃描檢查民眾日益增加(每年接受電腦斷層掃描檢查民眾約一四○萬人次),為確保電腦斷層掃描之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使接受電腦斷層攝影者獲得最佳影像品質並合理抑低輻射劑量,爰增列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將使用於放射診斷、核子醫學及放射治療模擬定位之電腦斷層掃描儀列為應實施醫療曝露品保作業之設備。 二、另考量國內部分醫院以X光模擬定位儀取代電腦斷層模擬定位掃描儀,執行放射治療模擬定位作業,故為確保放射治療模擬定位之醫療曝露品質,爰增列第十一款規定。
第九條之二 診斷用電腦斷層掃描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八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診斷用電腦斷層掃描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之規定。
第九條之三 核醫用電腦斷層掃描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九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核醫用電腦斷層掃描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之規定。
第九條之四 電腦斷層模擬定位掃描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十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電腦斷層模擬定位掃描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之規定。
第九條之五 X光模擬定位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十一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X光模擬定位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之規定。
第十條 第四條至前條設備校驗結果偏離誤差容許值或功能異常時,醫療曝露品質保證專業人員應即報告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主管,並依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執行必要之改進措施,於完成改善前應停止使用。但經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主管召集專業人員及醫療相關人員會商結果,認為不影響醫療曝露品質者,得由該主管決定應否依當日既定療程繼續使用。 前項會商結果,應作成紀錄備查。 第十條 前七條設備校驗結果偏離誤差容許值或功能異常時,醫療曝露品質保證專業人員應即報告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主管,並依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執行必要之改進措施,於完成改善前應停止使用。但經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主管召集專業人員及醫療相關人員會商結果,認為不影響醫療曝露品質者,得由該主管決定應否依當日既定療程繼續使用。 前項會商結果,應作成紀錄備查。
配合修正所引條次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