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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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二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本標準第十五條有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之免罰規定,並衡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率及特種貨物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之免罰標準,定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之免罰標準。
第十一條之二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且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應稅特種貨物者,免予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本標準第十一條有關依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免罰標準,於第一項明定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之免罰標準。 三、鑒於報關人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無錯誤,且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者,海關均逐案查核,實無逃漏稅意圖,其發生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情事,多係一時疏忽所致,爰於第二項定明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