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試區主任按所遲(延)誤之時間補足考試時間: 一、考試開始鈴聲響後,監場人員遲(延)誤分發試卷或試題。 二、未依規定於考試開始時間響鈴,致遲(延)誤分發試題。 三、試題或試卷因搬運錯誤等試務工作疏失,遲(延)誤於規定時間後發交應考人作答。 四、試場設置不當,經試務處決定在考試進行中另遷移至適當場所繼續考試。 五、因公告之試區地點、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應考人於規定時間後始抵達試場,如經試務處查明屬實且決定該應考人仍應於原定試場參加考試,致有所遲(延)誤。 六、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因不可歸責於應考人之電腦設備異常,致有所遲(延)誤。 七、因其他試務疏失,致遲(延)誤應考人作答時間。 前項延長考試時間,應避免影響下節考試。延長考試時間致影響下節考試時,由試區主任依程序報告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轉報典(主)試委員長立即處理。 未依規定之考試結束時間響鈴,致提前收卷;或電腦化測驗由系統提前強制結束作答;或電腦設備異常致延誤應考人作答,且無法補足考試時間者,應按提前之時間或延誤時間占考試時間之比例加分。但經確定收卷前即已交卷或自行提前結束電腦作答者,不予加分。 未依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提前分發試題或電腦化測驗提前分派試題者,應按提前分發(派)試題之時間,提前收卷或由系統提前強制結束電腦作答。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試區主任按所遲(延)誤之時間補足考試時間: 一、考試開始鈴聲響後,監場人員遲(延)誤分發試卷或試題。 二、未依規定於考試開始時間響鈴,致遲(延)誤分發試題之時間。 三、試題或試卷因搬運錯誤等試務工作疏失,遲(延)誤於規定時間後發交應考人作答。 四、試場設置不當,經試務處決定在考試進行中另遷移至適當場所繼續考試。 五、因公告之試區地點、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應考人於規定時間後始抵達試場,如經試務處查明屬實且決定該應考人仍應於原定試場參加考試,致有所遲(延)誤。 六、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因不可歸責於應考人之電腦設備故障,致有所遲(延)誤。 七、因其他試務疏失,致遲(延)誤應考人作答時間。 前項延長考試時間,應避免影響下節考試。延長考試時間致影響下節考試時,由試區主任依程序報告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轉報典(主)試委員長立即處理。 未依規定之考試結束時間響鈴,致提前收卷或電腦化測驗由系統提前強制結束作答者,應按提前之時間占考試時間之比例加分。但經確定收卷前即已交卷或自行提前結束電腦作答者,不予加分。 未依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提前分發試題或電腦化測驗提前分派試題者,應按提前分發(派)試題之時間,提前收卷或由系統提前強制結束電腦作答。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六款文字,俾用語一致。 二、第三項增列「電腦設備異常致延誤應考人作答,且無法補足考試時間」者,應按延誤時間占考試時間之比例加分規定,俾期周延完備。
第九條 試題有錯誤、遺漏或印製不清晰以致無法確切辨明題意,應即由卷務組聯繫題務組查證,並陳報試區主任處理,不得逕行更正;其於該考試科目考試開始鈴聲響後,於規定得出場時間前未及更正,或未及告知全部應考人更正試題者,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因電腦畫面顯示異常,致應考人對部分試題無法正確辨明題意或作答者,應即由卷務組聯繫考選部題庫管理處查證、陳報試區主任,並會同資訊組排除異常狀況或印製母版紙本試題作答。但應考人於結束作答前未能及時處理致受影響者,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第九條 試題有錯誤、遺漏或印製不清晰以致無法確切辨明題意,應即由卷務組聯繫試務處題務組查證,並陳報試區主任處理,不得逕行更正;其於該考試科目考試開始鈴聲響後,於規定得出場時間前未及更正,或未及告知全部應考人更正試題者,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增列第二項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因電腦畫面顯示異常,致試題無法正確辨明題意或作答之處理規定,得適用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四款該題一律給分規定,俾符實務並期規範更臻周延完備。
第十二條 考試遇有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故,致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不能進行考試或停止考試時,應由典(主)試委員長會同考選部,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其為考試舉行前發生者,該項考試應另行擇期舉行,並由辦理試務機關發布考試延期公告。 二、其為考試期間發生者,如考試係分區舉行,應通知所有考區停止考試;未考之科目另行擇期舉行考試。 三、其為各科試題發出後發生者,致停止考試時,試卷應立即全部收回,其考試時間不足二分之一者,該科目及未考之科目另行擇期舉行考試;已超過二分之一,該科目不再另行擇期舉行考試,其成績計算由典(主)試委員長組成專案小組處理。但其他未考之科目或無法立即收回全部試卷之科目或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之考試類科,依前款規定辦理。 考試進行期間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應考人因緊急避難離開座位或試場者,事故結束後應即返回試場座位繼續作答,並得由試區主任按所延誤時間補足考試時間。 題務組入闈期間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有危害工作人員生命、身體健康之虞時,題務組組長應視危急情況,指定專人保管原題,並將人員疏散撤離至安全地區。其因而不能進行考試或停止考試時,依第一項規定處理,並將處理情形立即報告典(主)試委員長。 第十二條 遇有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故,致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不能進行考試時,應由典(主)試委員長會同考選部,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其為考試舉行前發生者,該項考試應另行擇期舉行,並由辦理試務機關發布考試延期公告。 二、其為考試期間發生者,如考試係分區舉行,應通知所有考區停止考試;未考之科目另行擇期舉行考試。 三、各科試題發出後,如發生本條所定重大事故致停止考試時,試卷應立即全部收回,其考試時間不足二分之一者,該科目及未考之科目另行擇期舉行考試;已超過二分之一,該科目不再另行擇期舉行考試,其成績計算由典(主)試委員長組成專案小組處理。但其他未考之科目或無法立即收回全部試卷之科目或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之考試類科,依前款規定辦理。 考試進行期間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應考人未得監場人員疏散許可即擅離試場者,該科目依已作答內容計分。 題務組入闈期間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有危害工作人員生命、身體健康之虞時,題務組組長應視危急情況,指定專人保管原題,並將人員疏散撤離至安全地區。其因而不能進行考試時,依第一項規定處理,並將處理情形立即報告典(主)試委員長。
一、第一、三項增列「或停止考試」文字,俾規範更為明確。 二、為因應重大事故之緊急避難,維護應考人人身安全及應考權益,修正第二項規定,並增訂得由試區主任按所延誤時間補足考試時間規定。
第十六條 遇有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情事者,除由各考區各試區試務工作人員依相關規定立即處理外,試區主任應即時通報下列人員,並追蹤通報事項處理情形。 一、臺北考區各試區:試務處副處長及相關組組長,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部、次長及典試委員長。 二、分區考試臺北以外各考區各試區:考區試務辦事處主任及相關組組長,試務處副處長,主持分區考試典試委員。 第十六條 遇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情事者,除由各考區各試區試務工作人員依相關規定立即處理外,試區主任應即時通報下列人員,並追蹤通報事項處理情形。 一、北部考區各試區:試務處副處長及相關組組長,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部、次長及典試委員長。 二、分區考試北部以外各考區各試區:考區試務辦事處主任及相關組組長,試務處副處長,試務處處長,部、次長及典試委員長。
一、配合第九條修正。 二、配合現行考區名稱,酌作文字修正;因應臺北以外各考區各試區實際作業情形,修正第二款通報流程,以符應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