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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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修習學士程度及副學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一、十八歲以上。 二、未滿十八歲者,應分別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資格。 修習碩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報考大學碩士班之資格。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資格,由各校定之。 | 第六條 推廣教育學分班所招收學員,應具備報考專科以上學校之資格。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資格,由各校定之。 |
一、將現行第一項按修習學士程度與副學士程度及碩士程度修正分列為二項。
二、第一項明定修習學士程度及副學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資格,另為擴大成人參與高等教育 之機會與方式,協助未具高中學歷之社會人士升讀大學,爰增列年滿十八歲,不限其學歷,得不受修習推廣教育學分班應具高中學歷之資格限制,以協助其取得報考大學同等學力之資格。
三、第二項明定修習碩士程度學分班應具備報考大學碩士班資格之規定。
四、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文字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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