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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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 前項就學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大學及專科學校各類在職專班者,比照各該學校日間部應繳就學費用減免之。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第五條 身心障礙學生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就學費用減免,以一次為限;延長修業年限之就學費用減免,至多四年。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大學及專科學校各類在職專班者,比照各該學校日間部應繳就學費用減免之。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一、目前其他弱勢學生就學費用減免範疇概不包括重修、補修及延長修業年限等,惟基於鼓勵身心障礙學生積極向學之精神及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現行身心障礙學生減免就學費用範圍即包括重修、補修及延長修業年限等,爰仍予維持,並將現行第一項前段移列為第一項規定;現行第一項後段移列第二項規定,並刪除「延長修業年限之就學費用減免,至多四年。」文字,以下項次遞移。 二、第二項由現行第一項後段移列,明定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另以大學法第二十六第三項規定:「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爰其於至多四年之延長修業年限期間,本即得享有就學費用減免,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刪除「延長修業年限之就學費用減免,至多四年。」文字;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者,則無限制。 三、第三項由現行第二項移列,文字未修正。 四、第四項由現行第三項移列,為鼓勵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多元學習,提升未來職場競爭力,爰刪除現行第三項所定有關修讀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減免範圍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