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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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核後發給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法務部得召集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檢察司代表組成審核委員會,審核獎金發放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機關之承辦人員到場說明。 | 第八條 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核後發給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法務部得召集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檢察司及政風司代表組成審核委員會,審核獎金發放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機關之承辦人員到場說明。 |
配合法務部廉政署成立,爰將審核委員政風司之代表修正為「法務部廉政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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