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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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規則依中央銀行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規則依中央銀行法第六條第三項訂定之。 |
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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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總裁為本會及常務理事會之主席,總裁缺席時,由代理總裁職務之副總裁代理之。 | 第三條 中央銀行總裁為本會及常務理事會之主席,總裁缺席時,由代理總裁職務之副總裁代理之。 |
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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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會議決下列事項: 一、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及核定。 二、本行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三、本行業務計畫之核定。 四、本行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本行重要規章之審議及核定。 六、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設立、調整及裁撤之審議或核定。 七、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主管任免之核定。 八、理事提議事項之審議。 | 第四條 本會議決左列事項: 一、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 二、本行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三、本行業務計畫之核定。 四、本行預算、決算之審議。 五、本行重要章則之審議及核定。 六、本行各分行設立及撤銷之審議。 七、本行各局、處、會正副主管及分行經理任免之核定。 八、總裁提議事項之審議。 |
配合「中央銀行法」第六條有關理事會職權之修正內容,修正本會之議決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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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除本會另有決議外,本會休會期間,前條第一款及第五款至第八款之職權授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應報請本會追認。 | 第五條 除本會另有決議外,本會休會期間,前條第一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職權授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應報請本會追認。 |
本規則第四條第五款有關「本行重要規章之審議及核定」之職權,於理事會休會期間,亦有授權常務理事會之實際需要,爰增列該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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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本行局、處、室主管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 第九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本行局、處、會主管列席。 |
配合「中央銀行法」第十一條有關內部單位名稱之規定,並增列「其他相關人員」為列席人員,以保彈性,並利周延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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