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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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宣揚具有美學、歷史、教育及文明意義之文物,辦理出版品發行、複製、仿製文物、文化創意產品、藝術紀念品開發及文物收購,特設置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宣揚具有美學、歷史、教育及文明意義之文物,辦理出版品發行、複製、仿製文物、藝術紀念品開發及文物收購,特設置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配合本基金開發產品已涉及文化創意產業範疇,酌作文字修正。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發行各類出版品、開發各項文化創意產品及藝術紀念品之銷售收入。 三、複製、仿製文物之銷售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四款之收入,應以收購文物為主要用途。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發行各類出版品、開發各項藝術紀念品之銷售收入。 三、複製、仿製文物之銷售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四款之收入,應以收購文物為主要用途。
一、配合本基金開發產品已涉及文化創意產業範疇,第一項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發行各類出版品、開發各項文化創意產品及藝術紀念品之支出。 二、複製、仿製文物之支出。 三、收購文物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發行各類出版品、開發各項藝術紀念品之支出。 二、複製、仿製文物之支出。 三、收購文物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配合本基金開發產品已涉及文化創意產業範疇,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第八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發行各類出版品、開發文物複製、仿製品、各項文化創意產品及藝術紀念品計畫之審議。 二、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四、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五、本基金重要規章之審議。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發行各類出版品、開發文物複製、仿製品及各項藝術紀念品計畫之審議。 二、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四、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五、本基金重要規章之審議。 六、其他有關事項。
配合本基金開發產品已涉及文化創意產業範疇,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四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十四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