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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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宣揚具有美學、歷史、教育及文明意義之文物,辦理出版品發行、複製、仿製文物、文化創意產品、藝術紀念品開發及文物收購,特設置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一條 為宣揚具有美學、歷史、教育及文明意義之文物,辦理出版品發行、複製、仿製文物、藝術紀念品開發及文物收購,特設置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配合本基金開發產品已涉及文化創意產業範疇,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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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發行各類出版品、開發各項文化創意產品及藝術紀念品之銷售收入。 三、複製、仿製文物之銷售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四款之收入,應以收購文物為主要用途。 |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發行各類出版品、開發各項藝術紀念品之銷售收入。 三、複製、仿製文物之銷售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四款之收入,應以收購文物為主要用途。 |
一、配合本基金開發產品已涉及文化創意產業範疇,第一項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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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發行各類出版品、開發各項文化創意產品及藝術紀念品之支出。 二、複製、仿製文物之支出。 三、收購文物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發行各類出版品、開發各項藝術紀念品之支出。 二、複製、仿製文物之支出。 三、收購文物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
配合本基金開發產品已涉及文化創意產業範疇,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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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發行各類出版品、開發文物複製、仿製品、各項文化創意產品及藝術紀念品計畫之審議。 二、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四、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五、本基金重要規章之審議。 六、其他有關事項。 | 第八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發行各類出版品、開發文物複製、仿製品及各項藝術紀念品計畫之審議。 二、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四、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五、本基金重要規章之審議。 六、其他有關事項。 |
配合本基金開發產品已涉及文化創意產業範疇,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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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第十四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
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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