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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刪除)
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所稱為籌措區段徵收開發建設資金,得依法規規定引進民間參與者,指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抵價地比例核定後,得將區段徵收後預計可取得之可供建築土地先行辦理標售,並於標售時得將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所列之區段徵收業務一併委託民間機構辦理。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執行方式,應適用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