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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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收益款、土地資源開發營利所得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提撥款。 三、原住民族地區溫泉取用費提撥款。 四、全部原住民族取得之智慧創作專用權收入。 五、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入。 六、受贈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收益款、土地資源開發營利所得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提撥款。 三、原住民族地區溫泉取用費提撥款。 四、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一、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增列第四款為本基金之來源。 二、現行第四款至第七款遞移為第五款至第八款。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原住民經濟貸款: (一)原住民經濟產業貸款。 (二)原住民青年創業貸款。 (三)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 二、原住民信用保證業務: (一)原住民經濟產業貸款信用保證。 (二)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貸款信用保證。 三、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專案貸款。 四、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與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之回饋或補償支出。 五、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資源開發、經營、利用之規劃、輔導及獎勵支出。 六、促進原住民族或部落文化發展支出。 七、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收入,應分別專供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用途之用。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原住民經濟貸款: (一)原住民經濟產業貸款。 (二)原住民青年創業貸款。 (三)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 二、原住民信用保證業務: (一)原住民經濟產業貸款信用保證。 (二)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貸款信用保證。 三、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專案貸款。 四、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與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之回饋或補償支出。 五、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資源開發、經營、利用之規劃、輔導及獎勵支出。 六、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二款原住民信用保證業務,原民會得委託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辦理。
一、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增列第六款為本基金之用途。 二、現行第六款至第八款遞移為第七款至第九款。 三、現行第二項尚無於本辦法規範之必要,爰予刪除。 四、依溫泉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並基於專款專用原則,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以資明確。
第十一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配合公庫法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修正公布,國庫法將檢討廢止,爰將「國庫法」修正為「公庫法」。
第十五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十五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體例,修正決算賸餘之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