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揭櫫本辦法之法源。 |
| 第二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
行政院自九十一年度開始,要求各機關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必須傳送標案資料,爰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明定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
| 第三條 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傳輸資料之內容如下:
一、得標廠商之決標單價。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傳輸資料,其屬統包者,為得標廠商完成細部設計後,經機關核定之單價。
前二項之傳輸資料,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細目碼編訂原則」編訂。 |
一、機關應傳輸之資料內容,為得標廠商之決標單價。
二、第二項明定統包應傳輸之資料。
三、各機關使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一訂定之細目編碼原則表編訂各工項之編碼,利於標案資料後續之統計及分析作業,並簡化資料蒐集之作業流程,爰規定應依「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細目碼編訂原則」辨理各工項之編碼。 |
| 第四條 機關應於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將前條資料製作成公共工程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並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站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
前項傳輸期限,其屬統包者,為機關核定細部設計結果日起三十日內。 |
一、「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開發,並已推廣使用逾十年,該系統可減少各機關自行開發軟體所需之經費,免於學習多套軟體之困擾,並可提高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查及抽查時效。另該系統可驗證確保計算之正確可信,並達成各工程標案格式之一致,進而促使後續資料之蒐集、彙整及統計,達成資訊化之目的。爰規定機關應將傳輸資料製成該系統格式之電子檔,以利傳輸。
二、現行作業方式係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站」辦理決標公告時,傳輸標案資料電子檔,爰規定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站」辦理資料之傳輸。
三、統包完成細部設計之時間與一般工程不同,爰於第二項另訂傳輸日期。 |
| 第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