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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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農田水利會內設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八個。並依業務設工務、管理、財務、總務四組及人事、主計、輔導、資訊四室,組、室並得分股辦事。業務較簡之農田水利會得合併組、室或置專人辦理之。 農田水利會因業務需要,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將總務組或資訊室併入其他組、室,並增設新組、室;新組、室名稱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第十二條 農田水利會得設工務、管理、財務、總務四組及人事、主計、輔導、資訊四室,組室並得分股辦事。業務較簡之農田水利會得合併組室或設專人辦理之。 |
一、第一項配合立法體例將「設專人」修正為「置專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農田水利會應隨時代變遷及地區特性,調整其業務範圍及內容,以擴大對農民及社會之服務貢獻,爰增列第二項有關組、室調整之規定。又農田水利會經營主要以工務、管理及財務業務為重,人事、主計及輔導業務為不可或缺之輔助單位,爰於四組四室架構下,僅限於總務組及資訊室,可視業務需要併入其他組、室,並增設新組、室,且該新增組、室名稱不受第一項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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