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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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資料申報之受理及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委任經濟部能源局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依行政程序法對於機關權限委任之規定,於本條明定得將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局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第三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供氣數量、用戶類別及各類別用戶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一。 公用天然氣事業每月應申報資料內容、格式及其期限。
第四條 天然氣生產事業、天然氣進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生產數量、進口數量、出口數量、熱值及其他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二。 天然氣生產事業、天然氣進口事業每月應申報資料內容、格式及其期限。
第五條 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下半年之營業收支盈虧狀況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本年度上半年之營業收支盈虧狀況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之狀況表格式如附表三。 天然氣事業每半年應申報營業收支盈虧狀況內容、格式及其期限。
第六條 前三條之申報資料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 資料之申報方式。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