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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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公司最近一年之營運規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營運總部認定函: 一、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每月至少達五十人;其中大專以上畢業人員,月平均達二十五人。 二、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三、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四、其國外關係企業至少於一個境外國家或地區設立登記,且具實質營運活動。 五、其國外關係企業之年營業收入淨額,合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六、應至少掌控下列十項營運範圍中之三項: (一)經營策略訂定。 (二)智慧財產管理。 (三)財務管理。 (四)國際採購。 (五)市場調查研究或行銷。 (六)資訊或共通性服務之後勤支援。 (七)人力資源管理。 (八)核心技術、製造工程技術、產品、勞務或服務之創新、改進、設計或其他研究開發。 (九)新產品、高單價產品或高附加價值產品之生產。 (十)品牌商標或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或授權管理。 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營業收入淨額之計算,公司與國外關係企業間或國外關係企業相互間交易所產生之營業收入,不得重複計算。 第二條 公司最近一年之營運規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營運總部認定函: 一、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每月至少達五十人;其中大專以上畢業人員,月平均達二十五人。 二、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三、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四、其國外關係企業或國外分支機構於二個以上境外國家設立登記;其中大陸、香港及澳門視為同一個國家地區。 五、其國外關係企業之年營業收入淨額,合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六、應掌控經營策略訂定、智慧財產管理、財務管理、國際採購、市場行銷、後勤支援、人力資源政策訂定、核心技術、製造工程技術、產品、勞務或服務之創新、改進、設計或其他研究開發或新產品、高單價產品或高附加價值產品之生產等九項營運範圍其中之三項以上。 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營業收入淨額之計算,公司與國外關係企業間或國外關係企業相互間交易所產生之營業收入,不得重複計算。
一、為積極鼓勵至海外營運之企業,以臺灣作為運籌總部,將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其國外關係企業或國外分支機構於二個以上境外國家設立登記」,修正為「其國外關係企業至少於一個境外國家或地區設立登記,且具實質營運活動。」,並刪除大陸、香港及澳門視為同一個國家地區之規定。 二、因應服務業或屬服務機能等非生產製造型態業者之營運活動,修正第一項第六款營運範圍,將各範圍項目移列為各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市場行銷」修正為「市場調查研究或行銷」,以因應服務業多直接面對消費者之功能。 (二)「後勤支援」修正為「資訊或共通性服務之後勤支援」,以期擴及至其他共通性之服務範圍。 (三)「人力資源政策制定」修正為「人力資源管理」,以確切落實總部運籌管理全球人力資源。 (四)為鼓勵企業發展品牌並國際化營運,爰新增「品牌商標或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或授權管理」。
第四條 公司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認定營運總部,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並經會計師簽核: 一、正式員工之學歷、勞健保之清冊或統計表單。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國內外關係企業組織圖及國外關係企業或國外分支機構依法辦理登記之相關文件。 四、年報或合併財務報表。 第四條 公司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認定營運總部,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並經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會計師予以簽核: 一、正式員工之學歷、勞健保之清冊或統計表單。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國內外關係企業組織圖及國外關係企業或國外分支機構依法辦理登記之相關文件。 四、年報或合併財務報表。
因現行營運總部優惠措施未涉及租稅優惠,故申請營運總部認定函之證明文件須經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會計師予以簽核之實益不大,且一般會計師之簽核即可達成查核目的,爰將「並經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會計師予以簽核」之文字修正為「並經會計師簽核」。
第五條 公司掌控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各項營運範圍,應符合下列業務活動內容,並檢具證明文件: 一、掌控經營策略訂定: (一)須統籌訂定公司全球或區域之經營願景及決策。 (二)須依經營願景及決策,訂定或核定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年度營運計畫。 二、掌控智慧財產管理: (一)須統籌訂定全球或區域智慧財產管理及營運策略。 (二)須依全球或區域智慧財產管理及營運策略,執行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智慧財產授權政策。 三、掌控財務管理,須訂定或核定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收支管理制度,並管理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之投資策略及籌資活動。 四、掌控國際採購,須訂定或核定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採購政策、採購程序、交易條件及其他相關活動。 五、掌控市場調查研究或行銷,須主導分配全球或區域接單事宜,且其直接接單金額達公司全球或區域接單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提供國外關係企業市場調查研究資訊或行銷方案。 六、掌控資訊或共通性服務之後勤支援,須主導或協助規劃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之訂單處理、採購作業、存貨與物流管理、財務管控分析、客戶動態或其他行政與管理資訊。 七、掌控人力資源管理: (一)須統籌訂定、執行或核定培育訓練人才之策略。 (二)須決定或核定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高階主管人員或經理人員,並派遣人員進駐國外關係企業。 八、掌控核心技術、製造工程技術、產品、勞務或服務之創新、改進、設計或其他研究開發: (一)須統籌規劃研究開發核心技術、製造工程技術、產品、勞務或服務之創新、改進或設計之策略及方向,並提供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相關服務,收取技術服務費用、技術報酬金或授權金。 (二)須近三年於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研發經費,平均每年不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或近三年於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研發經費占該公司營業額比重平均至少百分之一點三。 (三)須近三年於中華民國境內聘僱之研發設計人員數,平均不低於十人。 九、掌控新產品、高單價產品或高附加價值產品之生產,須訂定全球或區域生產製造分工策略,並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新產品、高單價產品或高附加價值產品之生產。 十、品牌商標或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或授權管理,係以訂定合約、收取服務費用或授權金之方式,提供其關係企業或其他企業使用品牌商標或商業模式。 第五條 公司掌控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各項營運範圍,應符合下列業務活動內容,並檢具證明文件: 一、掌控經營策略訂定: (一)須統籌訂定公司全球或區域之經營願景及決策。 (二)須依經營願景及決策,訂定或核定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年度營運計畫。 二、掌控智慧財產管理: (一)須統籌訂定全球或區域智慧財產管理及營運策略。 (二)須依全球或區域智慧財產管理及營運策略,執行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智慧財產授權政策。 三、掌控財務管理,須訂定或核定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收支管理制度,並管理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之投資策略及籌資活動。 四、掌控國際採購,須訂定或核定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採購政策、採購程序、交易條件及其他相關活動。 五、掌控市場行銷: (一)須主導分配全球或區域接單事宜,且其直接接單金額達公司全部接單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須訂定或核定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行銷方案。 六、掌控後勤支援,須主導規劃全球或區域營運資訊系統之設置,統籌管理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之訂單處理、採購作業、存貨管理、財務管控分析、客戶動態或其他即時資訊。 七、掌控人力資源政策訂定: (一)須統籌訂定、執行或核定培育訓練人才之策略。 (二)須決定或核定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高階主管人員或經理人員,並派遣人員進駐國外關係企業等。 八、掌控核心技術、製造工程技術、產品、勞務或服務之創新、改進、設計或其他研究開發: (一)須統籌規劃研究開發核心技術、製造工程技術、產品、勞務或服務之創新、改進或設計之策略及方向,並提供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相關服務,收取技術服務費用、技術報酬金或授權金。 (二)須近三年於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研發經費,平均每年不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或近三年於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研發經費占該公司營業額比重平均至少百分之一點三。 (三)須近三年於中華民國境內聘僱之研發設計人員數,平均不低於十人。 九、掌控新產品、高單價產品或高附加價值產品之生產,須訂定全球或區域生產製造分工策略,並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新產品、高單價產品或高附加價值產品之生產。
一、配合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修正,爰就業務活動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二、基於地區市場特性之差異,營運總部運用之行銷策略活動也採多元化,包含主導接單、提供市場資訊或行銷方案等,並考量屬服務業之營運總部,其直接面對消費者需求,有必要具備適時調整行銷策略之功能。故將原第一項第五款原須同時符合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規定,修正為選項之營運活動,以利營運總部可彈性且適時提供國外關係企業市場行銷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