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本規程訂定之目的。 |
| 第二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
署長、副署長之職掌事項。 |
| 第三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
幕僚長之權責。 |
| 第四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防貪組,分三科辦事。
三、肅貪組,分四科辦事。
四、政風業務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北部地區調查組,分四科辦事。
九、中部地區調查組,分三科辦事。
十、南部地區調查組,分三科辦事。 |
本署各內部單位名稱及分科辦事。 |
| 第五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署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與個案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管考。
二、國家廉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研究。
三、廉政措施之管考及評估。
四、國際廉政與司法互助事務之聯繫、協調、交流及推動。
五、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解釋之諮詢。
六、行政爭訟及國家賠償事件之協助。
七、廉政工作法規、手冊之研編。
八、全國各機關政風機構組織與人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之綜合規劃、擬議及執行。
九、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
綜合規劃組之職掌事項。 |
| 第六條 防貪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貪瀆預防法令、制度、措施之研擬、推動及協調。
二、政府部門與公共機構防貪審查及稽核。
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宣導、解釋及案件審議。
四、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研擬、推動及協調。
五、政府部門、公共機構、民眾、社區、學校、企業、團體廉政與誠信教育之宣導策劃及推動。
六、其他貪瀆防制事項。 |
防貪組之職掌事項。 |
| 第七條 肅貪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肅貪法令、制度、措施之研擬、推動及協調。
二、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調查之執行、督導、協調及管考。
三、檢舉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之獎勵及保護。
四、行政肅貪之推動及督導。
五、其他肅貪執行事項。 |
肅貪組之掌理事項。 |
| 第八條 政風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政風機構年度工作計畫之管考。
二、政風機構業務之績效評核。
三、政風機構辦理貪瀆預防業務之督導。
四、政風機構辦理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之審核、督導、分析及查處。
五、政風機構執行公務機密維護之推動及管考。
六、有關法務部政風業務。
七、其他有關政風機構之預防及查處事項。 |
政風業務組之掌理事項。 |
| 第九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三、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及執行。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六、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七、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
秘書室之掌理事項。 |
| 第十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
人事室之職掌事項。 |
| 第十一條 會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會計室之職掌事項。 |
| 第十二條 北部、中部、南部地區調查組,掌理轄區事項如下:
一、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蒐證、分析及調查。
二、其他有關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 |
各地區調查組之職掌事項。 |
| 第十三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本署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 |
|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施行。 |
本規程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