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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組織規程」第一條條文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生效,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組織規程第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植物種苗試驗研究與應用推廣,特設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一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辦理植物種苗試驗研究與應用推廣,特設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依體例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