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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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及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設有戶籍者: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但未滿十四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應附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無戶籍者: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三)有效之出國許可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在國內取得國籍尚未設籍定居者: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居留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四、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喪失國籍證明。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三目、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國民身分證與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出國許可證及居留證件正本,於驗畢後退還。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國民身分證,不得以臨時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代替。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申請人,由主管機關發給效期一年護照,並加註本護照之換、補發應知會原發照機關。 第九條 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設有戶籍者: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但未滿十四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應附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未親自到場者,並應檢附具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學生證、畢業證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足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正本。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無戶籍者: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三)有效之出國許可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在國內取得國籍尚未設籍定居者: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居留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四、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喪失國籍證明。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三目、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國民身分證與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出國許可證及居留證件正本,於驗畢後退還。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國民身分證,不得以臨時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代替。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申請人,由主管機關發給效期一年護照,並加註本護照之換、補發應知會原發照機關。
為保護學齡兒童,防範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人遭不法之徒冒辦護照,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但書規定渠等未親自到場申請護照者,除應附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外,並應檢附具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足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正本,以利人別之辨識。現配合自一百年七月一日實施首次申請護照親辦措施後,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辦理,或向本部委辦並公告之相關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已達人別確認之目的,爰刪除第二目但書後段規定。
第十五條 護照之申請,應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代理人並應提示身分證件及委任證明。 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除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應親自持憑申請護照應備文件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依前項規定委任代理人辦理。 前項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辦理,或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並檢附陪同者之戶籍謄本或其他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委任代理人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護照者,其代理人以下列為限: 一、申請人之親屬。 二、與申請人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團體之人員。 三、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 四、其他經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同意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代理人,應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第三款規定之旅行業,應持憑規定之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及送件簿送件,並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旅行業名稱、電話、註冊編號及負責人、送件人章戳;其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他旅行業委託辦理者,應併加蓋該旅行業之同式章戳。 本人申請護照,在國外得以郵寄方式向鄰近駐外館處辦理;其以郵寄方式申請者,除親自領取者外,應附回郵或相當之郵遞費用。 第十五條 護照之申請,應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代理人並應提示身分證件及委任證明。 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得親自持憑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委辦並公告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依前項規定委任代理人辦理。 委任代理人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護照者,其代理人以下列為限: 一、申請人之親屬。 二、與申請人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團體之人員。 三、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 四、其他經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同意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代理人,應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第三款規定之旅行業,應持憑規定之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及送件簿送件,並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旅行業名稱、電話、註冊編號及負責人、送件人章戳;其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他旅行業委託辦理者,應併加蓋該旅行業之同式章戳。 本人申請護照,在國外得以郵寄方式向鄰近駐外館處辦理;其以郵寄方式申請者,除親自領取者外,應附回郵或相當之郵遞費用。
一、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為逐步推動首次申請護照親辦案,外交部已自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辦理首次申請普通護照之國內民眾,除可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辦理外,亦可至外交部委辦並公告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戶政事務所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作人別確認後,再將普通護照申請書併同申請護照應備文件送請委任代理人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辦理。 三、鑒於試辦期間整體運作順暢,為強化我護照公信力,自同年七月一日起全面實施首次申請護照,本人應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辦理,或先至外交部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程序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爰配合修正第二項。另為因應未來如遇有民眾因重病或重大意外須出國就醫等特殊情形,無法親自辦理或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之情形,爰增訂第二項有特殊情形之規定,以為適用。 四、第三項新增。鑒於多起查獲之冒辦護照不法案件,遭冒辦之年齡層多分布於十四歲以下,爰參照未滿十四歲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之規定,爰增訂未滿十四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陪同者並應提繳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其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其關係之文件),以保障十四歲以下者之權益。至於渠等爾後再申換(補)護照者,因外交部已有申請人影像檔可作為人別辨識之用,且二十歲以下未成年人申辦護照尚需父或母或監護人於申請書背面簽名同意及黏附身分證件,較無遭冒辦之虞,爰基於便民原則,無須再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 五、現行條文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內容移列為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