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及「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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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收費項目 (註:本條約款應全部以紅色文字標示) 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電子票證之儲值餘額及押金中扣抵: 一、每張記名式之電子票證製發(包括毀損後換發)工本費為新臺幣____元;每張無記名式之電子票證製發(包括毀損後換發)工本費為新臺幣____元。 二、掛失手續費:記名式電子票證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持卡人申請掛失時,每次掛失手續費依下列方式收取: □結合信用卡發行之電子票證,其掛失補發費用為新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貳佰元)。 □非結合信用卡發行之電子票證,辦理掛失後,如不申請補發者為新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貳拾元);如申請補發者為新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壹佰元)。 三、贖回作業手續費:記名式電子票證持卡人申請贖回全部或部分儲值餘額時,每次手續費為新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參拾元)。但贖回方式,如於非發卡機構自行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領現金者,每次為新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陸元);跨行轉帳者,每次為新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壹拾柒元)。(註:發行機構如以退回電子票證為持卡人申請贖回儲值餘額及押金之條件時,應明定於契約) 四、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終止契約時,應支付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新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貳拾元)。但電子票證使用五次(含)以上且滿三個月者,則免收手續費。持卡人同時申請贖回全部儲值餘額及終止本契約時,發行機構僅得收取一筆贖回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五、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持卡人除得於發行機構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為免費查詢電子票證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得依下列收費標準,向發行機構申請提供五年內之書面電子票證交易紀錄:第一頁新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貳拾元),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伍元)。 (註:發行機構如有其他收費項目或就上述收費項目另有收費標準,應於契約中明定) 第十條 收費項目 (註:本條約款應全部以紅色文字標示) 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電子票證之儲值餘額及押金中扣抵: 一、每張記名式之電子票證製發(包括掛失後補發、有效期限屆至後換發及毀損後換發)工本費為新臺幣____元;每張無記名式之電子票證製發(包括有效期限屆至後換發及毀損後換發)工本費為新臺幣____元。 二、掛失手續費:記名式電子票證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持卡人申請掛失時,每次掛失手續費為新臺幣____元。 三、贖回作業手續費:記名式電子票證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贖回全部或部分儲值餘額時,應支付贖回作業手續費新臺幣____元。(註:發行機構如以退回電子票證為持卡人申請贖回儲值餘額及押金之條件時,應明定於契約) 四、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終止契約時,應支付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新臺幣____元。持卡人同時申請贖回全部儲值餘額及終止本契約時,發行機構僅得收取一筆贖回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五、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持卡人除得於發行機構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為免費查詢電子票證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得依下列收費標準,向發行機構申請提供5年內之書面電子票證交易紀錄: □第一頁之工本費新臺幣____元,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臺幣____元。 □最近____次的交易紀錄工本費為新臺幣____元。最近____次以外的交易紀錄,每連續____天的列印交易紀錄加收新臺幣____元。 □最近一個月內之交易紀錄工本費為新臺幣____元。最近一個月以外交易紀錄之查詢及列印,每月加收新臺幣____元。 (註:發行機構如有其他收費項目或就上述收費項目另有收費標準,應於契約中明定)
一、依據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一百七十五次委員會議決定,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符合銀行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相關成本及業務考量的前提下,於「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訂定各項費用上限。會中主席並裁示案關費用應區分「商品本身價格」及交易主體以外所產生之「其他雜項費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不會限制商品本身價格。另依「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四項有關發行機構對持卡人收取之各項費用應合理反映其成本之規定,爰為本範本第十條之修訂。 二、案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學者專家及業者獲部分收費項目訂定上限之共識。 三、增訂收費上限部分: (一)掛失手續費:掛失手續費:考量電子票證產品性質之多樣化,市場上亦有結合信用卡發行之聯名產品,爰區分是否結合信用卡發行之電子票證: 1.結合信用卡發行之電子票證,以收取一筆掛失手續費為限,不得分別就「信用卡」及「電子票證」名目收取掛失手續費。爰該項收費除包含掛失補發費用外,其收費上限,參照「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關於信用卡掛失手續費上限訂為新臺幣(以下同)貳佰元。 2.非結合信用卡發行之電子票證,為辦理掛失後,如不申請補發者,經與業者評估及協商,收費上限訂為貳拾元;又若為辦理掛失後,申請補發者,其收費上限為壹佰元。 (二)贖回作業手續費:依目前銀行提供消費者贖回金額之方式,包括人工(臨櫃)匯款至消費者指定帳戶、自動化服務設備提領或轉帳等方式,如於銀行以人工跨行匯款者,最高不得超過參拾元;如以銀行自動化服務設備提領現金或轉帳者,跨行提領最高不得超過陸元;跨行轉帳最高不得超過壹拾柒元。 (三)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參考目前最大宗電子票證之發行機構該項收費情形,訂定最高不得超過貳拾元,但電子票證使用五次(含)以上且滿三個月者,則免收手續費。 (四)交易紀錄書面查詢手續費:參考目前最大宗電子票證之發行機構該項收費情形,訂定提供第一頁最高不得超過貳拾元,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最高不得超過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