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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關於建議該部會同法務部,依據稅捐稽徵法之實質課稅原則,針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未徵起稅款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者積極催討,於民國100年之催收稅額應達總體(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未徵起稅款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者)比例之五成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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