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建築技術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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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建築物構造施工期中,監造人須隨工作進度,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取樣試驗證明所用材料及工程品質符合規定,特殊試驗得依國際通行試驗方法。 施工期間工程疑問不能解釋時,得以試驗方法證明之。 第九條 建築物構造施工期中,監造人須隨工作進度,依中國國家標準,取樣試驗證明所用材料及工程品質符合規定,特殊試驗得依國際通行試驗方法。 施工期間工程疑問不能解釋時,得以試驗方法證明之。
配合經濟部修正國家標準制定辦法,將「中國國家標準」修正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爰修正本條文。
第六十五條之一 地下探勘及試驗之方法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之方法實施。但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未規定前,得依符合調查目的之相關規範及方法辦理。 第六十五條之一 地下探勘及試驗之方法應依國家標準規定之方法實施。但國家標準未規定前,得依符合調查目的之相關規範及方法辦理。
配合經濟部修正國家標準制定辦法,將「中國國家標準」修正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爰修正本條文。
第一百七十二條 木構造建築物之各構材,須能承受其所承載之靜載重及活載重,而不超過容許應力。 木構造建築物應加用斜支撐或隅支撐或合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集成材,以加強樓版、屋面版、牆版,使能承受由於風力或地震力所產生之橫力,而不致傾倒、變形。 第一百七十二條 木構造建築物之各構材,須能承受其所承載之靜載重及活載重,而不超過容許應力。 木構造建築物應加用斜支撐或隅支撐或合於國家標準之集成材,以加強樓版、屋面版、牆版,使能承受由於風力或地震力所產生之橫力,而不致傾倒、變形。
配合經濟部修正國家標準制定辦法,將「中國國家標準」修正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爰修正本條文。
第一百八十三條 木構造各木構材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建築物所用木構材之容許應力、斜向木理容許壓應力、應力調整、載重時間影響,應依規範之規定。 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構造之主構材,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選樣測定強度並規定其容許應力,其容許強度不得大於前款所規定之容許應力。 第一百八十三條 木構造各木構材強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一般建築物所用木構材之容許應力、斜向木理容許壓應力、應力調整、載重時間影響,應依規範之規定。 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構造之主構材,應依中國國家標準選樣測定強度並規定其容許應力,其容許強度不得大於前款所規定之容許應力。
配合經濟部修正國家標準制定辦法,將「中國國家標準」修正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爰修正本條文,其餘文字並酌予修正。
第二百二十一條 木構造各木構材採用集成材之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集成材之容許應力、弧構材、曲度因素、徑向應力、長細因數、梁深因數、合因數、割鋸限制、形因數、集成材木柱、集成材木版、集成材膜版應符合規範規定。 二、集成材、合板用料、配料、接頭等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且經政府認可之檢驗機關檢驗合格,並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應用。 第二百二十一條 木構造各木構材採用集成材之設計時,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集成材之容許應力、弧構材、曲度因素、徑向應力、長細因數、梁深因數、合因數、割鋸限制、形因數、集成材木柱、集成材木版、集成材膜版應符合規範規定。 二、集成材、合板用料、配料、接頭等均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且經政府認可之檢驗機關檢驗合格,並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應用。
配合經濟部修正國家標準制定辦法,將「中國國家標準」修正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爰修正本條文,其餘文字並酌予修正。
第二百四十一條 鋼結構使用之材料包括結構用鋼板、棒鋼、型鋼、結構用鋼管、鑄鋼件、螺栓、墊片、螺帽、剪力釘及銲接材料等,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無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材料者,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鋼料檢驗通則CNS二六○八點G五二及相關之國家檢驗測試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確認符合其原標示之標準,且證明達到設計規範之設計標準者。 鋼結構使用鋼材,由國外進口者,應具備原製造廠家之品質證明書,並經公立檢驗機關,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合格,證明符合設計規範之設計標準。 第二百四十一條 鋼結構使用之材料包括結構用鋼板、棒鋼、型鋼、結構用鋼管、鑄鋼件、螺栓、墊片、螺帽、剪力釘及銲接材料等,均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適用之材料者,應依國家標準鋼料檢驗通則CNS2608.G52及相關之國家檢驗測試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確認符合其原標示之標準,且證明達到設計規範之設計標準者。 鋼結構使用鋼材,由國外進口者,應具備原製造廠家之品質證明書,並經公立檢驗機關,依國家標準,或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合格,證明符合設計規範之設計標準。
配合經濟部修正國家標準制定辦法,將「中國國家標準」修正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爰修正本條文,其餘文字並酌予修正。
第五百零四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使用之材料,包含鋼板、型鋼、鋼筋、水泥、螺栓、銲材及剪力釘等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無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材料者,應依相關之國家檢驗測試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確認符合其原標示之標準,且證明符合設計規範規定。 第五百零四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使用之材料,包含鋼板、型鋼、鋼筋、水泥、螺栓、銲材及剪力釘等均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適用之材料者,應依相關之國家檢驗測試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確認符合其原標示之標準,且證明符合設計規範規定。
配合經濟部修正國家標準制定辦法,將「中國國家標準」修正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爰修正本條文。
第五百零五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使用之材料由國外進口者,應具備原製造廠家之品質證明書,並經檢驗機關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合格,且證明符合設計規範規定。 第五百零五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使用之材料由國外進口者,應具備原製造廠家之品質證明書,並經檢驗機關依國家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合格,且證明符合設計規範規定。
配合經濟部修正國家標準制定辦法,將「中國國家標準」修正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爰修正本條文。
第五百二十七條 冷軋型鋼結構使用之材料包括冷軋成型之鋼構材、螺絲、螺栓、墊片、螺帽、鉚釘及銲接材料等,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無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材料者,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鋼料檢驗通則CNS二六○八點G五二及相關之國家檢驗測試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確認符合其原標示之標準,且證明符合設計規範規定。 冷軋型鋼結構使用鋼材,由國外進口者,應具備原製造廠家之品質證明書,並經檢驗機關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合格,證明符合設計規範規定。 第五百二十七條 冷軋型鋼結構使用之材料包括冷軋成型之鋼構材、螺絲、螺栓、墊片、螺帽、鉚釘及銲接材料等,均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適用之材料者,應依國家標準鋼料檢驗通則CNS2608.G52及相關之國家檢驗測試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確認符合其原標示之標準,且證明符合設計規範規定。 冷軋型鋼結構使用鋼材,由國外進口者,應具備原製造廠家之品質證明書,並經檢驗機關依國家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合格,證明符合設計規範規定。
配合經濟部修正國家標準制定辦法,將「中國國家標準」修正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爰修正本條文,其餘文字並酌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