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第四條附件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附件: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未登記工廠之非屬低污染事業範圍 附件
附件標題明定為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未登記工廠之非屬低污染事業範圍,以資明晰。
一、0896010味精(麩胺酸鈉) 二、0896020高鮮味精 三、0896090其他胺基酸 四、0899610酵母粉 五、1140印染整理業 六、1301皮革、毛皮整製業 七、1401製材業(僅限製程包含木材乾燥、浸漬防腐等保存處理之事業為限) 八、1511紙漿製造業 九、1700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以基礎油從事摻配、攪拌、混合等製程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十、1810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 十一、1820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十二、1830肥料製造業 十三、1841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 十四、1842合成橡膠製造業 十五、1850人造纖維製造業 十六、1910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 十七、1920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十八、1990110炸藥、煙火、火柴 十九、2001原料藥製造業 二十、2331水泥製造業 二十一、2399010石棉水泥板(瓦) 二十二、2399090其他石棉製品 二十三、2411鋼鐵冶鍊業 二十四、2421鍊鋁業 二十五、2431鍊銅業 二十六、2543金屬熱處理業 二十七、2544金屬表面處理業 二十八、2611積體電路製造業 二十九、2612分離式元件製造業 三十、2620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 三十一、2630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三十二、2641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 三十三、2649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三十四、2691印刷電路板組件製造業 三十五、2820電池製造業 三十六、2841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 三十七、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增列者 一、0896010味精(麩胺酸鈉) 二、0896020高鮮味精 三、0896090其他胺基酸 四、0899610酵母粉 五、1140印染整理業 六、1301皮革、毛皮整製業 七、1401製材業(僅限製程包含木材乾燥、浸漬防腐等保存處理之事業為限) 八、1511紙漿製造業 九、1700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十、1810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 十一、1820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十二、1830肥料製造業 十三、1841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 十四、1842合成橡膠製造業 十五、1850人造纖維製造業 十六、1910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 十七、1920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十八、1990110炸藥、煙火、火柴 十九、2001原料藥製造業 二十、2101輪胎製造業 二十一、2311010平板玻璃 二十二、2311020強化玻璃 二十三、2313玻璃纖維製造業 二十四、2322黏土建築材料製造業 二十五、2331水泥製造業 二十六、2332預拌混凝土製造業 二十七、2333水泥製品製造業 二十八、2399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具砂石碎解、洗選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二十九、2399010石棉水泥板(瓦) 三十、2399090其他石棉製品 三十一、2399940瀝青混凝土 三十二、2411鋼鐵冶鍊業 三十三、2412鋼鐵鑄造業 三十四、2421鍊鋁業 三十五、2422鋁鑄造業 三十六、2431鍊銅業 三十七、2432銅鑄造業 三十八、2491其他基本金屬鑄造業 三十九、2543金屬熱處理業 四十、2544金屬表面處理業 四十一、2611積體電路製造業 四十二、2612分離式元件製造業 四十三、2620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 四十四、2630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四十五、2641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 四十六、2649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四十七、2691印刷電路板組件製造業 四十八、2692電子管製造業 四十九、2820電池製造業 五十、2841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
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之立法精神,目前申請補辦登記須為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存之低污染工廠,在進入第二階段之實質審查時,即須對於環保、消防、水利、水保規定進行實質審查,據以改善其製程作業與環保、消防設備,除無新增污染之虞,更可有效降低對整體環境的衝擊,進而強化對農業生產環境保護之責。 二、經綜整財團法人產業服務基金會等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意見,申請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既為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存之低污染工廠,則認定低污染之標準應援引九十七年當時合法工廠毗連地變更適用之「興辦工業人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之低污染事業認定方式」採一致標準,爰將附件之負面列舉非屬低污染項目五十項檢討修正為三十六項,以擴大納管範圍,輔導增加投入環保設施避免擴增污染。 三、又基於各地方政府因應地方需要而有從嚴管制之考量,特增列第三十七項「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增列者」,以利地方政府得因地制宜增列擬予排除補辦登記之業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