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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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發明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發明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申請提早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實體審查,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合計在五十頁以下,且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七千元;請求項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說明書及圖式超過五十頁者,每五十頁加收新臺幣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頁者,以五十頁計。 四、申請改請為發明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五、申請再審查,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合計在五十頁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八千元;超過五十頁者,每五十頁加收新臺幣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頁者,以五十頁計。 六、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七、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八、申請延長專利權,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九、申請更正說明書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十、申請特許實施專利權,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十一、申請廢止特許實施專利權,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十二、申請舉發案補充、修正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十三、申請變更說明書或圖式以外之事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其同時申請變更二項以上者,亦同。但同時為第九款之申請或為前款之申請者,僅依各該款之規定收費。 前項第三款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於補充、修正申請專利範圍時,其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為之: 一、於申請案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以修正後之請求項數計算之。 二、於申請案已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後,其新增之請求項數與審查意見通知前已提出之請求項數合計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 發明專利申請案所檢附之申請書中發明名稱、申請人姓名或名稱、發明人姓名及說明書摘要同時附有英文翻譯者,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之申請費減收新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先提出之外文本為英文本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案,以電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六百元。 | 第二條 發明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發明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申請提早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實體審查,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合計在五十頁以下,且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七千元;請求項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說明書及圖式超過五十頁者,每五十頁加收新臺幣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頁者,以五十頁計。 四、申請改請為發明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五、申請再審查,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合計在五十頁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八千元;超過五十頁者,每五十頁加收新臺幣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頁者,以五十頁計。 六、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七、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八、申請延長專利權,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九、申請更正說明書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十、申請特許實施專利權,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十一、申請廢止特許實施專利權,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十二、申請舉發案補充、修正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十三、申請變更說明書或圖式以外之事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其同時申請變更二項以上者,亦同。但同時為第九款之申請或為前款之申請者,僅依各該款之規定收費。 前項第三款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於補充、修正申請專利範圍時,其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為之: 一、於申請案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以修正後之請求項數計算之。 二、於申請案已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後,其新增之請求項數與審查意見通知前已提出之請求項數合計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 發明專利申請案所檢附之說明書首頁及摘要同時附有英文翻譯者,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之申請費減收新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先提出之外文本為英文本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案,以電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六百元。 |
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三項。配合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有關申請案基本資料係記載於申請書,說明書首頁不再記載,爰予修正,以符實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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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之二 發明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人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者,申請費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 |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發明申請案之實體審查,因申請人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申請加速審查申請時,毋庸附具外國審定或檢索結果,就審查程序而言,無法達到簡化我國專利案件檢索及審查程序之效果,復經立法院決議,要求應針對加速審查專利作業訂定差別收費機制,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爰明定發明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人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者,應繳納之申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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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經核准之發明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五千元。 三、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新臺幣八千元。 四、第十年以上,每年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經核准之新型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四千元。 三、第七年以上,每年新臺幣八千元。 經核准之新式樣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八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二千元。 三、第七年以上,每年新臺幣三千元。 核准延長之發明專利權,於延長期間仍應依前項規定繳納年費;核准延展之專利權,每件每年應繳年費新臺幣五千元。 專利權有拋棄或被撤銷之情事者,已預繳之專利年費,得申請退還。 第一項年費之金額,於繳納時如有調整,應依調整後所定之數額繳納。 依本法規定計算專利權期間不滿一年者,其應繳年費,仍以一年計算。 | 第七條 經核准之發明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五千元。 三、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新臺幣八千元。 四、第十年以上,每年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經核准之新型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四千元。 三、第七年以上,每年新臺幣八千元。 經核准之新式樣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三、第七年以上,每年新臺幣五千元。 核准延長之發明專利權,於延長期間仍應依前項規定繳納年費;核准延展之專利權,每件每年應繳年費新臺幣五千元。 專利權有拋棄或被撤銷之情事者,已預繳之專利年費,得申請退還。 第一項年費之金額,於繳納時如有調整,應依調整後所定之數額繳納。 依本法規定計算專利權期間不滿一年者,其應繳年費,仍以一年計算。 |
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七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三項。經參考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韓國等國家新式樣專利年費金額,我國新式樣專利年費金額略顯偏高,並為配合政府扶植文創產業之發展,藉新式樣專利年費之調整,提升新式樣專利之申請量,且更加實質照顧經濟較為弱勢之自然人及中小企業,達成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之目的,爰予修正調降新式樣專利年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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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本準則自本法施行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 第十二條 本準則自本法施行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四項。配合本次修正,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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