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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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現職委待人員之退休、撫卹及資遣事項,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現職委待人員任職五年以上,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依警察機關一般行政暨技術人員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表規定辦理。 前二項人員之退休、撫卹及資遣事項,中央所屬機關、學校由內政部警政署辦理,送內政部核定;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由警察局辦理,送直轄市政府核定。 第七條 現職委待人員之退休、撫卹及資遣事項,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現職委待人員任職五年以上,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依警察機關一般行政暨技術人員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表規定辦理。 前二項人員之退休、撫卹及資遣事項,中央所屬機關、學校由內政部警政署辦理,送內政部核定;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由警察局辦理,送直轄市政府核定。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以考臺組貳二字第○九九○○○九九七五一號、院授人給字第○九九○○七○九九八號令廢止,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關公務人員資遣之規定,已移列於公務人員退休法,爰刪除第一項中「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