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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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由終身學習機構審查彙總,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檢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款後發給: 一、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學分證明或修習證明。 四、繳費收據。 前項申請人同時具有第二條所定二種以上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已依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 第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由終身學習機構審查彙總,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款後發給: 一、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學分證明或修習證明。 四、繳費收據。 前項申請人同時具有第二條所定二種以上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已依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
一、為利申請者儘速取得補助經費,將申請時間提前,並縮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作業時程,爰修正第一項所定相關期日。
二、其餘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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