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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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托育機構主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且有二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者。 二、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二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大學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三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四、專科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四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五、高中(職)學校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五年以上托育機構教保經驗,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托育機構主管人員。 六、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或具薦任第六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具有二年以上社會行政、教育行政經驗或托育機構教保經驗者。 前項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所開立服務年資證明為準。 第一項第六款社會行政或教育行政經驗,以下列機關(構)、團體所開立服務年資證明為準: 一、經政府立案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其章程或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或文教相關業務。 二、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學校。 三、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 第十四條 托育機構主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且有二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者。 二、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二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大學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三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四、專科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四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五、高中(職)學校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五年以上托育機構教保經驗,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托育機構主管人員。 六、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系及格,具有二年以上托育機構教保經驗者。 前項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所開立服務年資證明為準。
一、為維持托育品質及衡酌地方依法晉用公立托兒所所長之實際困難,修正第一項第六款,放寬公立托兒所主管人員晉用條件。 二、增列第三項規範公立托兒所主管人員實務經驗之審查單位,以資晉用時之認證。
第十七條之一 持有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學校之學院、系、所、學程或科所發給之學分證明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抵免專業訓練相關課程時數。 第三條至前條所定相關學院、系、所、學程或科,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前二項專業訓練時數之抵免及相關學院、系、所、學程或科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專家學者共同認定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近年來我國大專校院學校改制及科系名稱多所變革,現行內政部函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逐漸無法確實反映各類專業人員必備專業知能,造成地方政府審核本法所定專業人員相關科系範圍倍增困難。 三、相關科系認定結果將影響個案工作權益甚鉅,不得不慎,為使認定更專業化,參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十條規定,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