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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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親等關聯資料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三十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 |
一、本條新增。
二、按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六十九條增列請領親等關聯資料應繳納規費之規定,爰增訂本條。
三、另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因校對、人力、時間等成本降低,爰明定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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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七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條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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