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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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回收業、處理業應將回收、清除、處理之廢電線電纜、鐵門、水溝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逐日依項目、數量、日期、來源及流向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以供查核。 回收業、處理業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等各該月份十五日前,依第五條規定,檢具前三個月營運統計季報表向登記機關申報。 登記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等各該月份月底前,彙整回收業、處理業所申報之回收量、處理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回收業、處理業收受廢電視機、廢洗衣機、廢電冰箱及廢冷、暖氣機(以下簡稱廢四機)來源為販賣業時,應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之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十之公告指定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處理管制清冊(以下簡稱管制清冊);廢四機來源為其他回收業或處理業時,應依網路申報系統製作之廢電子電器回收處理流向清冊(以下簡稱流向清冊),清點、核對回收之廢四機及妥善貯存,並應於管制清冊或流向清冊簽名日之次日起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收受情形,並保存五年備查。 回收業於後續交付前項指定之廢四機予公告所規定之回收業、處理業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交付情形,並列印流向清冊,經雙方簽名確認後,第一聯由交付業者存查,第二聯由收受業者存查。 第十七條 回收業、處理業應將回收、清除、處理之廢電線電纜、鐵門、水溝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逐日依項目、數量、日期、來源及流向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以供查核。 回收業、處理業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等各該月份十五日前,依第五條規定,檢具前三個月營運統計季報表向登記機關申報。 登記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等各該月份月底前,彙整回收業、處理業所申報之回收量、處理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為有效追蹤回收業、處理業者自公告指定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回收業或地方執行機關所回收、清除之廢四機流向,並確保妥善處理,爰規定回收業、處理業者應於收受廢四機之管制清冊或流向清冊簽名次日起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並保存五年備查;另規範回收業、處理業者回收之廢四機,應妥善貯存,未進廠處理期間應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拆解,以避免回收過程造成污染,爰增列第四項。 二、另明定回收業者續交付回收業、處理業之應辦事項,並規範流向清冊之後續相關作業,爰增列第五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