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潘維剛
潘維剛
鄭金玲
鄭金玲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吳育昇
吳育昇
林建榮
林建榮
郭素春
郭素春
翁重鈞
翁重鈞
吳清池
吳清池
張嘉郡
張嘉郡
侯彩鳳
侯彩鳳
黃昭順
黃昭順
林鴻池
林鴻池
朱鳳芝
朱鳳芝
蔡正元
蔡正元
盧秀燕
盧秀燕
徐少萍
徐少萍
蔣孝嚴
蔣孝嚴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一、外交部部長。 二、經濟部部長。 三、行政院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一人。 四、中央銀行總裁。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六、其他有關部會首長。 七、專家學者及全國工商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遴聘之董事,其聘期依職位進退。依前項第七款遴聘之董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續聘以一次為限;聘期未滿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聘期任滿為止。 董事會之組成,任一性別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一、外交部部長。 二、經濟部部長。 三、行政院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一人。 四、中央銀行總裁。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六、其他有關部會首長。 七、專家學者及全國工商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遴聘之董事,其聘期依職位進退。依前項第七款遴聘之董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續聘以一次為限;聘期未滿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聘期任滿為止。
一、增列部分文字。 二、為積極推動全面性之兩性平權工作,貫徹憲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行政法人法意旨,廣納優秀人才於各個領域,提供多面向之思維,在邁向兼容多元文化之先進社會進程中,落實我國性別平權工程。爰提案增訂「董事會之組成,任一性別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條 本基金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監事掌理基金、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事宜。 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 監事會之組成,任一性別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條 本基金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監事掌理基金、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事宜。 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
一、增列部分文字。 二、為積極推動全面性之兩性平權工作,貫徹憲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行政法人法意旨,廣納優秀人才於各個領域,提供多面向之思維,在邁向兼容多元文化之先進社會進程中,落實我國性別平權工程。爰提案增訂「監事會之組成,任一性別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得設諮詢委員會,對業務有關之重要事項提供諮詢;置諮詢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董事長就政府有關機關人員、社會人士及學者專家,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請之。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得設諮詢委員會,對業務有關之重要事項提供諮詢;置諮詢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董事長就政府有關機關人員、社會人士及學者專家,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請之。
一、增列部分文字。 二、為積極推動全面性之兩性平權工作,貫徹憲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行政法人法意旨,廣納優秀人才於各個領域,提供多面向之思維,在邁向兼容多元文化之先進社會進程中,落實我國性別平權工程。爰提案增訂「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