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潘維剛
潘維剛
鄭金玲
鄭金玲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吳育昇
吳育昇
林建榮
林建榮
郭素春
郭素春
翁重鈞
翁重鈞
吳清池
吳清池
張嘉郡
張嘉郡
侯彩鳳
侯彩鳳
黃昭順
黃昭順
林鴻池
林鴻池
朱鳳芝
朱鳳芝
蔡正元
蔡正元
盧秀燕
盧秀燕
徐少萍
徐少萍
蔣孝嚴
蔣孝嚴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董事、監察人人選之遴聘,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前項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審查會人數之二分之一。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審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董事之選任,除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應考量教育、藝文、傳播、民族之專業性。  監察人應具有傳播、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前二項之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監察人總額四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第一項任一性別之董事、監察人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九條 董事、監察人人選之遴聘,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前項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審查會人數之二分之一。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審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董事之選任,除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應考量教育、藝文、傳播、民族之專業性。  監察人應具有傳播、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前二項之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監察人總額四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一、增列部分文字。 二、為積極推動全面性之兩性平權工作,貫徹憲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行政法人法意旨,廣納優秀人才於各個領域,提供多面向之思維,在邁向兼容多元文化之先進社會進程中,落實我國性別平權工程。爰提案增訂「第一項任一性別之董事、監察人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