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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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政府有關機關人員、大眾傳播事業人員、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中遴聘,其中任一性別董事、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 第八條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政府有關機關人員、大眾傳播事業人員、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中遴聘;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
一、增列部分文字。
二、為積極推動全面性之兩性平權工作,貫徹憲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行政法人法意旨,廣納優秀人才於各個領域,提供多面向之思維,在邁向兼容多元文化之先進社會進程中,落實我國性別平權工程。爰提案增訂「其中任一性別董事、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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